保安人員的權限,是安全防范,制止非法侵害,維護社會治安秩序,與一般公民差別不大,在執行任務過程中,只有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詢問的權利。
因此,保安人員在執勤時,對可疑人員只能盤問,不能審訊。如在盤問中發現疑點,應把可疑人員扭送到當地公安機關,移交給人民警察處理。
扣押與審訊一樣,同樣是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一種法律手段。法律沒有賦予保安人員執法權,故保安人員不能行使扣押權。再說是否犯罪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證,由法院裁定,保安人員無權判定。即在無罪還是有罪不清楚之前,違紀或違法人員還是公民,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三十七條中規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,并由公安機關執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。”因此保安人員在執勤中,絕對不允許扣押客戶單位內的違紀人員。即使在執勤中抓獲的小偷,也無權關押,應及時扭送到當地公安機關,由公安機關處置。
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,而保安公司不是執法機關,保安人員不得配備和使用警械器具。保安人員執行一般任務時,可根據需要只配備和使用橡膠警棍等非殺傷性防衛器械。
因此,在執行一般任務時,保安人員不能使用警械器具,如執行押運任務時,必須按照國家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,經嚴格審批后,才可裝備。